发布者:张红玲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5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管某为套取银行贷款,约定通过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张某名下的房屋过户到管某名下,后以管某的名义办理银行贷款,贷款发放后由双方分配使用,一年后还清银行本金及利息,再将房产过户至张某名下,所有房产交易的税费由管某承担。随后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但管某并没有支付购房款,房屋一直由张某居住,以管某名义办理的房产证、土地证也在张某处。后管某出具书面承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且拿到的银行贷款也分了3万给张某使用,剩余由管某使用,该借款由管某按月偿还,后管某未按约还清贷款,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5万余元,也未将房屋过户给张某,在张某的催促下,管某向张某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在春节前还清贷款,将房屋过户到张某的儿子名下,但管某拖延至今仍未兑现承诺。张某当即委托了张红玲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管某协助张某办理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的手续。
上述事实由张某提供的张照根房屋所有权证、管某承诺书、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及土地证、房屋登记簿、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南京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贷款分期还款表、户口簿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遂判定张某与管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