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红玲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9日 2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高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孙某1系继母女关系。鼓楼区房屋是高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被告孙某名下,并共同居住。高某与被告孙某婚后发生家庭纠纷,高某曾多次提出离婚,但被告孙某均不同意。近期,高某到房产局查询发现,两被告隐瞒高某签订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鼓楼区房屋过户至被告孙某1名下,高某对此均不知情。高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张红玲律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鼓楼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单独处分行为无效。孙某通过房改购买了此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故该房屋系高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孙某1系被告孙某的女儿,知道高某与被告孙某系夫妻关系,而又未能证明其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征得了高某同意,同时高某表示对卖房不知情,故两被告的买卖行为侵犯了高某的合法权益,高某请求确认被告孙某与被告孙某1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孙某与被告孙某1签订的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孙某、孙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