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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跳单,中介费能否追偿?

发布者:李荣武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5日|分类:房产纠纷 |1188人看过

江苏某中介所(简称中介所)诉称:被告刘某某利用中介所提供的江苏市某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的约定(以下简称协议书),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按约支付中介所违约金2.7万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涉案房屋卖家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所出售房屋,中介所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刘某某并没有利用中介所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卖家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所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15921日,上海A中介所带刘某某看了该房屋;1022日,上海上海B中介所带刘某某看了该房屋;1026日,中介所带刘某某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刘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该《协议书》第5条约定,刘某某在验看过该房屋后六个月内,刘某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刘某某有关联的人,利用中介所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介所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刘某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屋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介所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介所对该房屋报价270万元上海A中介所报价250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最终刘某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240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某向上海A中介所支付佣金2.4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介所支付违约金2.7万元。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二、中介所要求刘某某支付违约金2.7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介所与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5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所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过中介所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所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一方责任的情形,因此应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所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所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所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卖家通过多家中介所挂牌出售同一房屋,刘某某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所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所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刘某某并没有利用中介所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介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该案中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公正合理的,在实践中,中介所若想要更好地防客户跳单,可以采用与客户签订独家代理委托书的方式,并且要求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由此可以防范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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