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中介所(简称中介所)诉称:被告刘某某利用中介所提供的江苏市某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书》的约定(以下简称协议书),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按约支付中介所违约金2.7万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涉案房屋卖家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所出售房屋,中介所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刘某某并没有利用中介所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卖家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所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15年9月21日,上海A中介所带刘某某看了该房屋;10月22日,上海上海B中介所带刘某某也看了该房屋;10月26日,中介所带刘某某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刘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
该《协议书》第5条约定,刘某某在验看过该房屋后六个月内,刘某某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刘某某有关联的人,利用中介所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介所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刘某某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屋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介所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介所对该房屋报价270万元;而上海A中介所报价250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最终刘某某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240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某向上海A中介所支付佣金2.4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刘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介所支付违约金2.7万元。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二、中介所要求刘某某支付违约金2.7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介所与刘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5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所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所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所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一方责任的情形,因此应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所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所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所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卖家通过多家中介所挂牌出售同一房屋,刘某某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所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所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刘某某并没有利用中介所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介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该案中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公正合理的,在实践中,中介所若想要更好地防范客户跳单,可以采用与客户签订独家代理委托书的方式,并且要求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由此可以防范相应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