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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注意哪些方面?

发布者:李荣武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814人看过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需要接续、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须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在日常实践中,经常出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客观情况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帮助劳动者予以提示:

1.劳动关系自然延续续签。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原来约定的劳动条件及合同内容继续履行,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状态。但是事实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无书面合同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保证。因此劳动者应在合同届满或终止后如需要继续履行,应尽快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2.续签劳动合同“条款”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而不能由一方强加给另一方即使续签的合同条款沿用了原合同的条款,也有重新协商的必要

3.倒签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溯及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劳动合同也是如此。倒签续订劳动合同不能免除《劳动合同法》第82条等确定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4.续签合同不可再规定试用期。

续签原来的劳动合同的延续。同时也原来合同的结束,新的劳动合同的开始。根据《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经程序。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无论连续续签几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累计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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