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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借贷主体,个人不为公司背“黑锅”

发布者:严江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16日 9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此起民间借贷案件,本是XX有限责任公司向自然人方借钱,后因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公司不能按时归还借款,债权人便起诉XX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还款,并要求支付借款期间利息。2、本律师作为XX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代理人,在应诉时明确指出债务人是XX公司,刘某虽是法定代表人但不是债务人也不是担保人没有法定还款义务;另外在借条中双方并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原告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应予驳回。3、此代理意见获得法院支持,详见判决书内容。4、在生活中民间借贷时有发生,如果担心一方没能力按时还款,在要求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下,一定要写清担保内容和责任,并附上第三方身份信息和签字盖章,这样在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利向担保人主张债权,这样债权才能真正多一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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