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琼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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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算书、预算书、结算书的区分

发布者:刘琼英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31日 3696人看过 举报

2018-03-31

律师观点分析

工程概算书、预算书、结算书的区分
2013年A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张某,2016年1月9日A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水电分包合同》第3.2条约定的结算方法,为张某出具了一份《工程概(预)算书》,张某多次找A建筑公司催要工程款未果,便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就是:2016年1月9日A公司给张某出具的《工程概(预)算书》是否是结算依据。
   张某主张:应当以:2016年1月9日A公司给张某出具的《工程概(预)算书》名为概算书实为结算书,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A建筑公司抗辩:这份《工程概(预)算书》是概算初步估算工程价款,双方未进行结算,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张某主张:这份概算书名为概算书实为结算书。按施工惯例概算书应该是施工之前形成的,预算书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结算书是完工后形成的。
从形成时间上说,而涉案的概算书正是完工后形成的。庭审已查明:张某与A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张某于2011年11月进场施工,2014年6月22日张某与A建筑公司双方补签的书面《合同协议书》,张某2014年11月完成主体施工。A建筑公司2016年1月9日才出具的这份概算书是完工后形成的。根据法庭A建筑公司的当庭自认:A建筑公司认可涉案工程是由原告完成的,对概算书中的工程量也无异议,说明概算书是对张某已完工内容的结算。
法院认为:2016年1月9日A公司给张某出具的《工程概(预)算书》实际就是一份结算书,遂以按照结算书中的工程造价金额判决A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刘琼英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唐山仲裁委、玉林仲裁委仲裁员,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0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1130220********02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