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琼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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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中遇到的不合理赔偿,施工方怎么处理?

发布者:刘琼英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8日 6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卢诉称,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在天昱金元建筑装修过程中掉落的石子将原告车辆损伤,外墙装饰废料飘落在原告屋顶,降雨时废料阻塞走水口造成原告屋顶积水致使室内严重渗漏,墙皮脱落,此外被告在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垃圾和装修噪音,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起居。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对原告汽车和房屋造成的损失20500元。在诉讼中,原告卢为支持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买房协议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证明原告系XXXXXXXX社区新XXXXX号屋所有权人;证据二、照片3大页,证明被告的保温材料将排水口堵住,造成原告房顶漏水。本人作为被告律师出席当天判决。被告江苏省xx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对小石子砸中原告汽车的事实应提出法律依据和事实。2、原告应对其主张的被告外墙装饰废料飘落原告屋顶阻塞原告屋顶排水口造成屋内积水的事实提供证据,即使原告能够证明被告的保温板确实阻塞了排水口造成了原告屋顶大面积的积水漫过了防水材料的事实,但是根据国家建设部公布的屋面防水验收规范10.0.5条之规定,正常的防水、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两小时后进行,有可能做蓄水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经过查实,在2014年9月2日当天,唐山市的天气情况是小到中雨,2014年9月3日晴天,即使当时持续下一天的雨,屋面也不可能造成大面积积水,漫过原告的屋顶防水材料,即使漫过了屋顶的材料,原告本身的防水材料也应该具备24小时的蓄水功能,不可能像原告所说的泡坏原告的防水材料。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调理相关规定要求,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顶和外墙面的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5年,而原告的防水工程属于自身年久失修导致漏水与被告无关。被告江苏省xx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书,证明被告的施工范围只是外墙保温板,而原告屋顶的建筑废料除了保温板之外还有岩棉和外墙涂料腻子,该两种材料并非被告所有;证据二、照片,证明原告的防水材料本身存在质量问题。

法庭组织质证,被告江苏省XX公司对原告卢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因系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不予质证;对证据二只能证明我方保温板确实掉在原告的屋顶上,但是照片上没有显示排水口的位置,无法直接证明是被告的保温板堵塞了原告的排水口的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建筑废料不仅有保温板,还有黄色的岩棉及白色的外墙涂料,这两种材料并非被告所施工的材料,被告只是负责外墙保温施工。原告卢对被告江苏省XX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律师陈述

被告江苏省XX公司申请对原告卢所居住房屋防水损害与房屋渗水导致损失的因果关系和被告江苏省XX公司飘落的泡沫与原告房屋渗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唐山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鉴定委托书退回函,称因已无当时鉴定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故将相关委托鉴定材料如数退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卢诉称被告江苏省XX公司的施工行为给其造成损害,故原告卢应对被告江苏省XX公司的过错行为侵害其民事权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事实,故原告卢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卢负担。


刘琼英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刘律师常年到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唐山
  • 执业单位: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220********02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