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启亮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3日 117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此案件中,当事人涉嫌诈骗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经沈启亮律师的辩护,法院予以采纳辩护意见,取得量刑,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汉族,劳务人员,住泗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卓某,男,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8月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某,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公司职工,住泗洪县。曾因赌博,于2014年3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车门派出所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某,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公司职工,住泗洪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8月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青阳派出所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公司职工,住泗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劳务人员,住泗洪县(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城开发区分局罚款四百五十元。现因涉嫌犯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启亮,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席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公司职工,住泗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同年11月3日被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某刑一刑诉(2020)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被告人卓某及其辩护人田某、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郑某、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刘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沈启亮、被告人席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及刘某(另案处理)、陆长军(另案处理)与陈某相约至被告人韩某居住的位于泗洪县青阳街道衡山花园小区出租屋内赌博。在赌博前,被告人韩某见陈某醉酒后神志不清,便趁陈某上厕所之际向被告人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提议在以“推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过程中用换牌、报假点子等方式诈骗陈某钱款,被告人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均表示同意。期间,被告人韩某、卓某、周某、张某、赵某某采取换牌、报假点子,被告人刘某、席某某在他人报假点子时予以帮助,骗取陈某钱款共计26万元。被告人卓某曾向陈某借款20万元,故陈某与被告人卓某用该笔借款本息支付该26万元。后七被告人至刘某家中,被告人韩某对骗取的26万元钱款予以分配,其中被告人卓某、张某、刘某各分得3万元,被告人周某分得2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席某某各分得1.5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卓某、周某、张某、刘某、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韩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及审理阶段,被告人韩某、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2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朱某、许某等人的证言,同案关系犯陆长军的陈述,视听资料,银行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卓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卓某、周某、张某、刘某、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均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韩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就以上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卓某、周某、赵某某、席某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韩某、卓某、周某、张某、刘某、赵某某、席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二十六万元,返还被害人陈某(其中十六万元由暂扣机关泗洪县公安局负责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1年 (优于66.12%的律师)
12次 (优于92.22%的律师)
12次 (优于94.98%的律师)
9208分 (优于95.13%的律师)
一天内
49篇 (优于9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