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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员工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郭小双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 |90人看过举报



【答案】

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依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实操建议】

(1)在终止时给员工发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建议视为自然终止。

(2)如果地方经办部门要求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才可以办理领取退休金手续的,建议在达到年龄之日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停止工作,办理交接手续,待能办理退休金领取手续时及时为员工办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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