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律师说姻缘之子女抚养权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996人看过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抚育和监护的责任和义务,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生权利。

一、夫妻离婚,如何处理子女的抚养权

(一)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处理原则

1、两周岁以下子女,原则上抚养权归女方。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夫妻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至10周岁的子女,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抚养费的归属。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

3、10周岁以上子女,夫妻双方都主张抚养权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二、子女抚养费(也称抚育费)

(一)抚养费确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确定的原则有二:一是由双方协议,如协议不成时,由人法院判决;二是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二)子女抚养费的具体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月决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5、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6、抚育费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7、抚育费给付的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三、子女抚养费变更

(一)具有以下情形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判决数额的;

3、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父或母可请求减免抚养费

1、给付方的收入明为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的;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

如果父或母请求减免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