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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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收到公司《聘用通知书offer》辞去原工作, 在入职前又收到公司的撤销通知,可否索赔?

作者:刘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1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1421次举报
2022-09-01


【基本案情】

被告公司向原告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聘用通知书(offer)》,载明:“……,附件是聘用通知书(offer),请您确认相关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邮件回复‘本人确认接收此份offer’,同时按照下表要求提交您的身份证件和联系住址??。附件《聘用与薪酬福利通知书》载明:“……请将此聘用与薪酬福利通知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进行签署。自您与某某订立《劳动合同》之日或我们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入职日期:2021-3-18;……。公司有权查证员工申请雇用时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个人简历中的信息。本聘用意向书亦取决于员工同意接受并令人满意地通过某某的聘用背景筛查。如果筛查结果显示以下情况,公司可能撤回聘用意向书且立即终止与您的劳动合同:(1)您的学历,工作经历等与事实不符;(2)您没有透露之前的犯罪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

 

2021年2月10日,原告回复邮件“本人确认接收此份通知”。

2021年2月18日,被告公司向季某发送新员工入职流程简介的邮件,其中包含提交个人材料、劳动合同签署等。

原告于2021年2月21日正式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辞职。

 

2021年3月5日,被告公司以电子邮件向季某发送撤销offer的通知书,载明:“某某,我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您发送了《聘用与薪酬福利通知书》,但因背调未通过原因,我司决定撤销该《聘用与薪酬福利通知书》,不再与您建立劳动关系”。此后,原告实际未入职被告公司,也未办理入职手续。

 

原告认为,原告已通过了被告公司安排的面试,收到了被告发出的《聘用通知书》,《聘用通知书》载明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各方对签订劳动合同已达成基本合意,此时被告公司拒绝和原告签订劳动劳动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正当要求,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造成原告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若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若干元。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争议一:被告公司撤销录用的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聘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随之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种情形:(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被告2021年2月9日向原告发出《聘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1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确认接收,《聘用通知书》同时载明“取决于通过聘用的背景筛查,如筛查?您没有透露之前的犯罪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可能撤回聘用意向书且终止劳动合同”,但被告在背景筛查中缺乏充分证据,提供的事实不具有考证性,故被告在向原告发出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该情节符合要约不得撤销的第一种情形。同时,原告于2月22日向上家工作单位发出邮件于3月12日辞去上海XX有限公司的工作,该情节又与要约不得撤销的第二种情形相符。综上,被告撤销录用的行为无效。

 

争议二,原告是否因被告不录用的行为遭受经济损失,如有,该损失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基于被告发出的聘用通知书解除了与原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劳动合同后,被告又不录用原告的行为应认定为缔约过失。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据此,本案被告构成缔约过失的理由是: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发出不可撤销的聘用通知,原告回复邮件确认接收通知作出承诺,但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因欠缺法定书面要件而未成立,纠纷发生于缔结合同过程中。

2、缔约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不得随意撤销要约即为先合同义务之一。

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虽有用工自主权,但更负有诚实信用的法定义务。被告向原告发出《聘用通知书》后即应受此要约拘束,被告本应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予以拒绝,有违民事行为诚实信用的法定义务。

3、造成原告信赖利益的损失。被告向原告发出聘用通知,允诺提供给原告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试用后月薪等订立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原告对该要约产生合理信赖,并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做好为被告工作的准备。然,被告不录用原告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在此期间,造成原告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来源:案号:(2021)沪0101民初29436号

    刘骏律师,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上海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第十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03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
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1310120********03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