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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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辩护要点之二:行政前置程序不合法

作者:税务律师刘旭旭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7次举报

上篇文章我们了解了“先予行政处理是逃税罪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这篇文章我们来聊下行政前置程序不合法对逃税罪的影响。

一、法理分析

税务行政前置程序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款、滞纳金追缴以及对逃税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纳税人收到追缴通知后仍不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才需要进行刑事追责(暂不考虑五年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形)。这也就意味着,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决定必须无误,纳税人才有缴纳的义务,如果追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或者进行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瑕疵被撤销,也就意味着使纳税人产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的前提被撤销,纳税人自然也就不存在“不补缴税款、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自然也就不能认定纳税人构成逃税罪。

二、如何撤销行政前置处理文书

行政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严格地讲,撤销前述文书属于税收行政法方面的事项。行政法上,纳税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若税务行政文书在实体处理或程序方面存在瑕疵,则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撤销。

税务争议案件比较特殊,纳税人必须先行提起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提起行政复议又必须先行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对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实践当中,存在许多纳税人无法先行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情形。此时,纳税人可考虑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因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和税务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是一样的,可以通过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手段撬动税务处理决定的撤销。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也可就不予行政处罚这一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诉讼。

对于尚处在行政复议期或行政诉讼期内的税务文书,由于存在被撤销的可能,其效力并未最终确定,此时并不适宜进行刑事追责。

对于已经过行政复议期或行政诉讼期的案件,可考虑通过税务稽查复查程序进行撤销。

三、相关案例

1、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撤销,未达立案标准,检察院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乌水检公诉刑不诉[2016]1号)中表述:“由于被不起诉人被税务处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被撤销,所以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达立案标准,所以决定不起诉。”

2、错误的追缴通知,应视为追缴无效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2刑终110号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韶关稽查局作出的韶地税稽罚[2015]50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韶关稽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可见上述税务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那么韶关稽查局作出的韶地税稽处[2013]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韶地税稽限字(2014)第2、3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也是错误的,税务机关向被告人下达存在错误的追缴通知,应视为追缴无效。而被告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即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其行为不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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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4年9月29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涉税法律服务等领域。

个人简介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商事诉讼、税务筹划等商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8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税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