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很多逃税案件未经税务行政处理便直接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今后该情形可能会不再常见,但也不能排除。本文分享下税务行政处理前置的内容及相关案例。
一、税务行政处理程序
税务行政处理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行政追缴和行政处罚的程序。对于偷税行为,税务行政处理一般是三件套,即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追缴税款、滞纳金的行政文书是《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税务行政罚款的文书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如果税收违法行为超过五年未被发现,税务机关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会作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三件套变为两件套。
《刑法》201条第四款虽规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机械地理解,对于超过五年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只要补缴了应纳税款、滞纳金,就应当认为符合了除罪条件。或者说,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本身就是接受行政处罚的方式之一。
二、相关案例
1、(2019)鄂刑再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收录的(2019)鄂刑再5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逃税案》中,湖北高院认为,本案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即直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某公司和李某某的刑事责任,剥夺了纳税义务人纠正纳税行为的权利,没有经过行政处置程序而由侦查机关直接介入,不符合《刑法》修订的立法精神。最终改判某环境工程公司、李某某无罪。
2、(2014)潍刑二终字第30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不具备刑事追诉的条件,依法应径行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对于上诉人马某所提“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先予行政处罚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具体到本案,原审判决关于上诉人逃税事实的认定,属于逾越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而为,不具法律效力,应予纠正。
笔者评述:该案一审判决以同样的理由判决被告人马某无罪,但马某对事实认定不符,依然提起了上诉。该案的两级法院的判决符合《刑法》修订的立法精神,但判决书中载明的“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先予行政处罚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的表述是错误的,行政处罚并不是前置程序,因为某些案件可能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正确的表述应该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先予行政处理是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
三、常见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今后未经税务处理而直接进行刑事追责的情形将不会常见。主要发生的情形是法院审理的如虚开发票罪等其他案件中,如认为构成逃税罪就直接改判逃税罪。这种情形下,可以“未经税务行政前置程序”为由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保障当事人补交税款、滞纳金、罚款从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四、时代尘埃
在查本篇文章的相关资料时,发现之前的处理比较混乱,很多案件未经行政处理便直接追究了刑事责任,法院认为行政处理并不是进行刑事追责的前置程序,从而判定相关被告人逃税罪成立。颇为感慨,也在文中提下吧。
1、(2016)甘0503刑初168号
法院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犯罪,其构成要件并不以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即只要有逃税的事实且达到相应的数额及比例,就构成犯罪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该条第四款的规定,系对已经构成逃税犯罪的初犯,在满足该款规定的客观条件下予以从宽处理的特别规定,而并非系阻却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综上,我国刑法并未明文规定逃税案件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前置。
2、(2020)苏0303刑初153号
法院认为,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对在税务机关没有对甲公司下达追缴通知的前提下即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的逃税行为尚在税务机关行政处理阶段,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并未规定涉税类刑事案件须以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为立案侦查的前置要件,公安机关对自行发现的犯罪线索进行调查属于依法行使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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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24年9月28日
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纠纷、涉税法律服务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