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10月,三名自然人班组(以下简称“申请人”)与重庆某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合同》,负责某房建项目主体结构及二次结构施工。合同履行中,双方因结算口径、停窝工责任、保证金退还等问题产生争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长期拖欠工程款、拒退保证金且指令停工,累计损失数百万元;被申请人则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也未到庭。2023年7月,申请人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追讨工程款、保证金、停工损失及律师费共计700余万元。
办案过程
立案组庭:2023年7月17日受理,因被申请人放弃选定仲裁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首席仲裁员及另一方仲裁员,与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
文书送达:两次特快专递送达仲裁通知、开庭传票,被申请人签收后仍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开庭审理:2023年9月、2024年1月两次不公开开庭,被申请人缺席。申请人围绕合同效力、应付金额、资金占用损失、停窝工事实举示了施工图纸、现场签证、停工指令、保证金收据、结算书等证据原件。
法律适用:仲裁庭认定案涉合同系“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自然人”承接主体工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依《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被申请人应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并赔偿损失。
损失核认:
欠付工程款132.7万元及对应利息(自2017年10月23日起分段计息);
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应退日2018年2月16日起分段计息);
停工期间现场人员、设备、材料闲置损失273.8万元;
律师费6万元符合本会指引,全额支持。
仲裁费分担:主要请求获支持,被申请人承担70%。
裁判结果(脱敏)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5年10月21日《内部劳务班组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申请人自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工程款132.7万元及利息(分段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计);
保证金2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同上标准);
停工损失273.8万元;
律师费6万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16.6万元,由申请人承担30%,被申请人承担70%;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部分于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点评
资质红线:自然人班组承接主体工程,无论合同如何详尽,均因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发包方图便宜“大包干”,最终反被高额索赔。
缺席风险:被申请人全程放弃答辩、举证、到庭,仲裁庭仍须依法审查证据“三性”及请求合理性,但缺席方丧失质证与抗辩机会,几乎承担全部不利后果。
证据为王:申请人保存了完整施工签证、停工指令、保证金收据,形成闭合证据链,才得以在对方“零抗辩”情形下获得全额支持;反之,证据缺失即使对方不到庭也可能被驳回。
损失精细化:仲裁庭对工程款、保证金、停窝工损失分段计息,利率随央行政策转换节点调整,既体现资金时间价值,也避免“一刀切”利息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律师费裁量:仲裁机构依据本地律师费指引支持6万元,提示当事人主张维权成本时应提交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及收费标准,防止“空口要价”。
终局效率:仲裁一裁终局,自作出即生效,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缩短回收周期,对建筑行业“清欠”具有现实示范意义。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