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A与被告B曾为情侣。交往期间,B因个人征信受限,请求A以本人名义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供B使用。2021年12月,B向A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累计使用资金56万余元,并承诺三年内分阶段归还,同时承担所有利息、手续费及违约责任。承诺书签署后,B未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且失联。A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本金、赔偿贷款产生的各项费用4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
办案过程
立案送达:法院于2023年4月立案后,因B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告送达。
开庭审理:2023年9月,A的代理律师到庭,B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
证据审查:法院对《还款承诺书》、贷款平台账单、律师费支付凭证等证据进行核实,确认资金确实由A贷出后交由B使用。
法律评价:法院认定案涉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A套取信贷后转贷给B,违反金融管理秩序,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责任划分:合同无效后,B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A对转贷行为亦有过错,自行承担贷款利息、手续费等损失;B长期占用资金,应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已脱敏)
一、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A人民币56.2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6.2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A关于贷款费用4.11万元、律师费2万元等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1.39万元,由原告负担0.11万元,被告负担1.28万元。
点评
合同效力: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出借人无法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利息、违约金或律师费。
返还与赔偿:合同无效后,借款人仍负有返还本金义务;若资金已被实际占用,法院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持资金占用损失,以平衡双方利益。
风险提示:自然人之间“代贷代还”模式极易被认定为转贷,不仅合同无效,出借人还可能面临征信降级、被金融机构提前收贷等连锁风险;借款人亦将承担一次性返还全部本金及法定资金占用成本的责任。
证据意识:本案中,因A保留了《还款承诺书》及完整贷款、转账记录,法院才得以确认资金流向并支持返还请求;反之,若证据缺失,将陷入“钱物两失”困境。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