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某艺术培训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聘用舞蹈教师BX担任中国舞教学。2020年9月的一节课上,BX让8岁学员C某与同伴背对背站在塑料凳上练习“下腰”。因凳面滑移,C某侧摔倒地。监控视频显示:
摔倒后BX未立即停课,继续让C某完成其他腰部发力动作;
约30分钟后C某已无法站立,BX才通知校方送医。
最终C某被诊断为胸段脊髓损伤、一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XX公司先垫付医疗费31万余元,后与C某达成调解,再分期赔偿210万元(已付160万元)。XX公司遂以“重大过失”为由向BX追偿70万余元。
办案过程
立案:2023年10月,XX公司提起追偿权纠纷,法院受理。
举证质证:
XX公司提交劳动合同、监控视频、调解书、付款凭证,证明BX违规使用非专业教具、未近身保护、延误救治。
BX辩称塑料凳系校方常规教具,摔倒系意外,后续动作系C某自愿加入,自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C某法定代理人陈述BX确实存在保护缺失,同意由XX公司先行向BX追偿。
司法鉴定:已生效调解书载明C某一级伤残、后续康复费用无法精确评估。
责任认定:
法院认为“下腰”属高危动作,BX选用易滑塑料凳且未采取垫护、近身保护,显属不当;
摔伤后继续让C某腰部负重,加重伤情,构成重大过失;
XX公司未对教师进行系统安全培训,监管缺位,亦有过错。
赔偿范围:调解金额虽未经BX参与,但综合伤残程度、护理依赖、双方过错及劳动者生存利益,酌情确定BX承担部分责任。
裁判结果(脱敏)
一、被告B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公司2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万元,由XX公司负担0.66万元,BX负担0.43万元。
点评
追偿门槛:用人单位依据《民法典》第1191条向员工追偿,须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本案中,法院结合教具选择、保护缺失、延误救治等情节,认定教师构成重大过失,追偿成立。
过失比例:法院未简单按垫付款或调解金额比例“一刀切”,而是在充分考虑劳动者经济承受能力后,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20万元,体现“有限追偿”原则。
管理警示:培训机构对高风险课程应制定详细安全规范、配备标准护具、强制近身保护,并留存完整监控;否则即便向员工追偿成功,仍需自担主要损失。
证据意识:完整、连续的监控录像是认定事故经过与过错程度的关键;如视频缺失或剪辑,将直接影响责任划分。
教育安全:少儿舞蹈“下腰”“倒立”等动作屡致脊髓损伤,行业主管部门宜出台强制性安全标准,严禁使用非专业支撑物,从源头减少类似悲剧。
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