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龚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芙蓉,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X,男
原告龚X诉被告姚X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 12月X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芙蓉、被告姚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金人民币10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1月X日登记结婚,婚姻期间被告出轨并生下私生子,存在重大过错。为了给私生子赵X(2018年11月X日出生)登记户口,2022年8月X日被告与原告离婚,被告自愿补偿原告100万元,双方离婚协议亦明确被告补偿原告100万元。但是协议签订后,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姚X辩称:2022年7月X日,原、被告协商一致,为办理赵X户口登记事项,原、被告协议离婚,被告承诺在户口登记完成后于 2022年12月之前与原告复婚,如违反被告应补偿原告100万元。此后,原、被告于2022年8月X日登记离婚,又于2022年11月X日登记结婚。被告已与原告复婚,不应该还有案涉补偿金,原告诉请不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根据质证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 2017 年 11 月 X 日登记结婚,2022 年 8 月 X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相应《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原、被告自愿离婚,被告感谢原告的照顾和关怀,因而决定由被告补偿原告 100 万元,于离婚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
2022 年 11 月 X 日,原、被告又登记结婚。2023年年底、2024年1月,被告各支付原告10万元,合计20万元。
2024年7月,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判决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被告曾登记离婚,相应《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应补偿原告 100 万元。被告抗辩该款项实质上并非补偿金,而是被告如不按期与原告复婚应承担的违约金,原告对此并不认可,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的该抗辩主张。
原告称因被告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儿子,且为了办理该儿子户口登记事项需与原告离婚,据此双方约定了案涉离婚补偿金,后被告已支付了 20 万元。被告确认了相关事实,但不同意支付案涉款项。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离婚补偿金,对于原告主张的补偿事由,被告也予以认可,此后虽然原、被告又复婚,但双方并未约定免除该补偿金。现原告以被告存在重大过错、相关户口登记事项已完成,诉请被告支付该款,具有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可予支持,但相关金额应扣除已支付的20万元,余款为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龚X补偿金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芙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