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艳丽律师
秉承“以解决当事人婚姻家事问题为主要目的”的办案原则
13772049620
咨询时间:09:00-18:00 服务地区

如何签订一份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

作者:宋艳丽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44次举报

当对方出轨,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如果选择要延续婚姻,我建议我的当事人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婚内财产。保护自己婚内财产最有效的做法就是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在西方国家,即使在婚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也是很普遍的做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前以及婚后的财产如何处理以及归谁所有。


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大部分是在两个时机,一是在结婚前谈婚论嫁时。比如双方父母出资给小夫妻买房,往往会担心房子将来的归属问题。也有为了房产证上加谁的名字你争我夺,最后婚没结成不欢而散的。其实这个时候,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可以有效地保证双方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基于中国人的文化传统,觉得签下这份协议就是不信任,对双方感情会大打折扣,也会给以后的生活埋下隐患。但是,不签就能完美地保护自己的家人和财产吗?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有钱人越来越多,明星、富商、或是双方财富差距较大的家庭,即便觉得伤害了感情,也都选择了签订夫妻财产协议。


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第二种情况,就是我一直在给当事人普及的情况。婚后一方出轨,出轨一方又不想离婚,这时候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已经舍弃了鱼就一定要把熊掌紧紧抓住不放,为了能够回归家庭,无过错一方提什么条件都能答应。这时是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最佳时机。但是,签了协议就真的在将来离婚的时候能按照协议执行吗?


律师分析


签字就生效的情况


如果夫妻财产协议指向的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个房产不管登记于哪一方名下,只要签订协议,所作的约定就立即生效,未来如果发生离婚纠纷,按照协议进行分割。


过户才生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夫妻一方将婚前财产或婚后取得个人财产约定归属于另一方所有,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赠与行为,为防止对方撤销赠与,所以对于房产部分的约定要及时办理过户,以杜绝隐患。


无效的情况

1、约定“一方如果再出轨就净身出户,则所有财产归另一方。”


这是有条件的离婚协议,而不是财产协议。根据以往的判例,净身出户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生存权利,认为这样的约定相当于以私人意思强行规避了婚姻法的关于婚姻自由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以隐含限制离婚自由的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2、约定“如果离婚,财产按照本协议分割财产”。


协议中约定有离婚后办理过户或办理离婚等约定条件时,可能脱离夫妻婚内财产约定范围,而被认定为以离婚为目的而拟定的离婚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处理协议没有生效。”故在婚内财产约定中,建议直接约定财产归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等同于离婚协议。


3、约定有关人身的约定


因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往往是一方当事人有了过错,无过错方含着恨意,为了让对方将来犯错会人财两空,往往约定了孩子也归无过错方,这样的条款因涉及人身关系,忽略了孩子的意志和情感,一般也是无效条款。


建议


1、只谈钱、只谈钱、只谈钱,不要提抚养权,不要提离婚。


2、如是一方婚前财产,不管是约定为另一方所有还是加名,签订协议后及时办理过户。如不能及时办理过户,做好防范,在协议中写明原因、写清楚过户条件及过户时间,并及时办理公证。


3、切忌笼统。只说一句对方净身出户是无法实现财产归自己的,务必写清楚房产信息,且看起来没有让对方活不下去。


重要提醒:任何协议的签订口说无凭无据,签订书面的协议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需要经营,更需要有效地保护。签订离婚协议不是“算计”而是在危机发生时,让伤害降到最小,让自己有条件开始新的生活!


宋艳丽律师 已认证
  • 13772049620
  •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8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3262分 (优于96.4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6篇 (优于73.02%的律师)

版权所有:宋艳丽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7531 昨日访问量:7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