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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主张怀孕流产医药费从赠与财产中扣除,法院:不属于原告与丈夫日常生活开支,驳回!

作者:宋艳丽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次举报

第三者主张怀孕流产医药费从赠与财产中扣除,法院:不属于原告与丈夫日常生活开支,驳回! 

    (以下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程明与郝冰结婚多年,在同一家大型集团公司上班,但是因为分属不同的分公司,日常是聚少离多。有一天,郝冰休假回家,用成明手机替孩子学习打卡的时候,发现了成明在在SKP商场的消费记录购买了名牌女士手表。在郝冰的一番追问之下,发现成明竟然出轨了第三者,这消费就是他替第三者买的单。

得知此事郝冰非常愤怒,与程明大吵一架。程明在争吵中抵不住郝冰的指责,向郝冰道了歉并写了保证书承诺和第三者断绝来往。郝冰经历了此事受到了很大的伤害,但是想到两人的孩子还小,而程明又失去了生育能力,如果离婚很可能失去孩子抚养权,郝冰经过思想斗争还是决定原谅程明。

又过了几个月,郝冰在又一次休假回家时候,再次发现了程明与第三者的言语亲密聊天记录,两人又发生了激烈争吵。程明此次虽然保证真的不再与第三者联系,但郝冰已经不再相信他了。于是郝冰找到第三者小美,要求小美与程明断绝关系并且归还程明婚内送给她的财物。两人沟通非常不愉快,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回到家后郝冰越想越气愤,决定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郝冰首先找到律师进行了咨询,律师帮助郝冰分析了案件事实,并从程明处汇总了其赠与给第三者的转账、消费,计算下来高达207300元。面对如此高额的赠与,郝冰更坚定了要将以上财物起诉要回的想法。

在与郝冰沟通清楚后,律师告诉郝冰,转账流水已经拿到证据,本案的关键在于程明与第三者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律师首先给程明和郝冰做了谈话笔录确认了事实,为本案确定了赠与纠纷的案由,为了争取程明的立场,只将第三者列为被告,将男方列为了第三内热。在开庭中,第三者小美答辩称:第一,自己是被程明欺骗的,自己并不知道程明已经结婚。其次,手表是成明非要送她的,她没有主动要,第三,她在医院看病一事与原告丈夫有关,医药费应当扣除。于是我们问被告,你得了什么病,请明确说明,以便我方确认是否可以同意扣减,对方表示不能说,我们就坚持不扣减,最终在法官和律师多番盘问下,被告称和程明交往中怀孕流产,程明也予以了确认。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以下认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成明将大额财产赠与被告小美的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侵犯了原告郝冰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小美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小美用于支付人流检查等相关费用,该费用系成明与被告小美出轨期间产生的不正当费用,该费用并不属于原告郝冰与成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成明无权单方处置,因此对该笔款项不予扣除,被告小美应予返还。成明在商场购买手表送予被告小美,成明表示系被告小美带其去商场,指定成明为其购买,被告小美应当返还。小美向成明介绍客户总计获得佣金23000元,予以扣除。

最后,再除去一些往来转账,法院最后判决小美向郝冰返还175000元。一审终结,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至此,郝冰终于追回了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当中,审理法官对于第三者的怀孕流产医药费不予支持,显示了司法对于公序良俗的维护,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但就本案,律师提醒涉及第三者的赠与纠纷,想要追回被第三者拿走的钱款还需要注意一下问题。

1、男方赠与给第三者的钱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可以看到向第三者赠与被判无效案件的法理依据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但单独一方未告知共有权人便进行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那么如果赠与的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妻子是不享有所有权的,如此一来可能难以追回。

2、男方与第三者是否是基于不正当性关系而进行的赠与?在本案中我们也看到小美给成明介绍客户理应获得的佣金是从赠与的金额当中扣除的,因此,可以看到如果男方与第三者有其他的经济往来,那么需要分析具体来往资金的性质才能确定返还的金额。

    综上所述,律师提醒大家,建立夫妻关系辛苦不易,维护家庭稳定需要双方付出。遵循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一个公民应当遵守的道德底线,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虽然现在社会越来越开放包容,但是法律也不会支持不劳而获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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