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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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案件

发布者:刘芳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0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1、2

本律师和曹律师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3。

1、左2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左12012年6月27日毕业,2014年参加工作,2014年之前没有经济收入。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左1从2011年8月20日支付赡养费,明显不当。上诉人左22011年12月参加工作,应从2012年1月开始支付赡养费。2、上诉人左1月工资4250元,妻子失业在家无收入,家庭生活仅靠左1工资维持。左1每月需偿还房贷约1592.18元,三岁女儿每月保育费加生活费约1300余元。此外,被上诉人XX2008年与妻子离婚,上诉人左1不仅要赡养XX,还需赡养母亲及岳父母。除去基本生活开支,无力支付每月1033元的高额赡养费。上诉人左2一审时月工资3500元,后因公司裁员于2020年2月离职,目前失业。左2每月需偿还1586元房贷,目前家庭仍租房居住,每月支出房租1400元,儿子就读小学,每月需支付孩子小饭桌、课外辅导班费用,没有经济条件支付一审判决的高额赡养费。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赡养费标准过高,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生活,应根据上诉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合理确定赡养费数额。

被上诉人左3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认定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左3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自2011年8月20日至2019年8月21日止每人支付赡养费84055.5元。2、判令两被告自2019年8月21日起每月各支付原告赡养费1033元,每月20号前支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于1951年8月20日出生,与其妻张XX于××××年××月××日生有长女左2,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左1。二被告庭审中辩称,每月给原告几百元生活费,原告否认,二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原告将二被告抚养成年,要求其尽赡养义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已尽赡养义务,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及其他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一审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判决:一、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支付原告赡养费84055.5元。二、自2019年8月21日起每月各支付原告赡养费1033元,每月20号前支付。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4元,申请费1520元,由二被告负担。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左1提交证据一,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盖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业务专章的烟台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左12014年3月参加工作。经质证,被上诉人XX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上诉人左1从2014年3月开始支付赡养费。证据二,左1与赵XX的结婚证一张、赵XX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左1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上诉人左1的家庭成员情况,其妻子赵XX失业,无经济来源,家庭全靠左1支撑,左1有婚生女要抚养。经质证,被上诉人XX对结婚证、户口簿、失业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以此拒绝赡养老人。

上诉人左2提交证据三,盖有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业务专章的烟台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医保参保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左22011年12月参加工作。经质证,被上诉人XX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上诉人左2从2012年1月开始支付赡养费。证据四,上诉人左22012年5月7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020年4月11日烟台优尼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左2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合左2的社保参保缴费证明,以证明上诉人左22012年5月7日与烟台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2016年8月才就业,工作一个月后辞职,2017年5月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在烟台优尼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2020年3月失业。经质证,被上诉人XX对失业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以此拒绝赡养老人。证据五,左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时间分别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5日,其中第2份租房合同约定月租金1400元,年租金及押金合计17600元)、左2婚生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智慧树托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左2微信聊天截图(A永福园第三小学智慧树托管)打印件及截图来源视频光盘一份,以证明左2抚养婚生子每月支付托管费及其他教育支出1043元。经质证,被上诉人XX对出生医学证明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扶助父母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被上诉人左3年岁已高,要求上诉人左1、左2履行赡养义务,合理合法。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左12014年3月参加工作,被上诉人XX同意上诉人左1自2014年3月开始承担赡养义务;上诉人左22010年12月参加工作,被上诉人XX同意上诉人左2自2012年1月开始承担赡养义务。因此,自2014年3月至2019年8月,上诉人左1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为56768元;自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上诉人左2应承担的赡养费数额为73363.50元。自2019年9月开始,上诉人左1、左2应每月支付被上诉人XX赡养费1033元。

上诉人左1、左2上诉称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赡养费、一审法院判决每月负担赡养费1033元过高,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左1、左2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2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左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XX赡养费56768元;

三、上诉人左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XX赡养费73363.50元;

四、上诉人左1、左2自2019年9月起每月支付被上诉人XX赡养费1033元,于每月20日前付清;

五、驳回被上诉人左3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芳律师,烟台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研究生,现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是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员、烟台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