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责令被请求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护请求人的合法利益免于侵害。海事强制令实质上是一种诉讼行为保全。与之相对应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中,2013年的《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诉讼行为保全,在此之前是没有的,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早在2000年就有此规定了。二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的程序不同,前者是海事诉讼程序,后者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2、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海事领域,后者涵盖民商事领域的各个领域。3、保全的方式不同。前者一般仅通过强制放船、强制放货、强制放单的方式,后者的方式众多。
海事强制令应当如何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又应当如何处理?
一、海事强制令的申请。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第五十二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二、海事强制令申请的审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海事法院在审查申请符合以上情况后,以裁定的形式做出海事强制令。
三、对海事强制令的救济和责任赔偿。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海事强制令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六十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以上,就是海事强制令的定义、作用和申请的流程,以及救济途径。
在(2020)沪72行保6号民事裁定书中,请求人上海重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海关查验,导致货物长时间无法提取。经海关放行后,请求人在向两被请求人提箱时,被告知需缴纳高额滞箱费,否则不予放行。这种情形属于需要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以避免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的紧急情况。上海海事法院在审查后,裁定作出了海事强制令,责令被申请人放货。本案中,海事法院做出的是典型的强制放货的强制令,为避免滞箱费的增长,及时将货物放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问题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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