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泽华涉外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虞泽华涉外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涉外法律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6578020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卖家低报货物价值及免责条款的对于索赔的影响

发布者:虞泽华涉外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120人看过举报

跨境电商的卖家在很多情况下会对货物的价值进行低报,但一旦货物发生损失,在向物流服务商索赔时,会遇到如何确定损失的问题。在卖家跟服务商签订的合同中经常会约定,货物发生损失时,按照不超过运费的3倍或一定金额赔偿,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对于这二个问题,在下面的案例中就出现了:


K公司(甲方)与T公司(乙方)签订了《货运代理服务协议》,约定:K公司为T公司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将T公司的货物送达指定的外国收件人。还约定了遗失或损毁快件的赔偿:按发货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海关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USD100.0/票或运费3倍,任何形式的延误、遗失或损毁甲方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直接损失的赔偿以上述的最高赔偿标准为限,等等。

合同签订后,K公司多次为T公司提供了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有一次,T公司通过微信告知K公司其按照惯例将10件货物交给K公司寄到外国的收件人,并将商业发票及货物清单发给K公司。T公司在商业发票上载明了收货人名称及地址。

后来,T公司发现10件货物的国际快件签收地址错误并与K公司核实。K公司确认因地址填写错误导致货物被错误签收。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T公司提出主张K公司应按照零售价进行赔偿10万多元元。K公司不认可上述零售价的真实性,并辩称商业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单价为59美元,总价为590美元。K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运费为1352元,3倍为4056元。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

T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K公司向T公司赔偿货物丢失16千多美元及利息,律师费、其他费用、公证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K公司将国际快件地址填写错误,致使货物被错误签收,T公司要求K公司赔偿损失合法有据。但T公司要求K公司按照货物的零售价予以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在《货运代理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国际快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异常情况,致使快递货物在派送或中转途中发生遗失或损毁,按发货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海关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USD100.0/票或运费3倍赔偿,K公司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现K公司同意按照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法院不持异议。T公司要求K公司赔偿其利息、律师费、其他费用及公证费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K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T有限公司损失4056元;二、驳回T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T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K公司以合同中约定“遗失或损毁快件的赔偿按发货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海关价值赔偿,最高不超过USD100.0/票或运费3,任何形式的延误、遗失或损毁甲方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直接损失的赔偿以上述的最高赔偿标准为限”,主张按照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

本案中,K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义务,将国际快件地址填写错误,致使货物被错误签收,确属重大过失造成T公司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上述约定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故其无法依据上述免责条款主张赔偿标准。。

关于T公司对货物损失的计算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T公司在托运涉案货物时未明确声明其主张的货物价值,亦未另行购买保险,K公司无从知晓其真实价值,无法预见到货物转运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据T公司向K公司申报的商业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单价和数量作为实际损失的计算依据。商业发票上载明的货物总价590美元,结合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该损失低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损失金额,故酌定以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损失金额为准。

二审法院驳回T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总结:

在本案中,生效判决确认了免责条款无效,但因为卖家低报货物价值,只能以低报的价值认定货物的损失。对于物流服务商来说,该如何拟定免责条款,还是需要考虑法律的规定。而对于跨境电商的卖家来说,如何申报货物的价值也需要综合考虑。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深圳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26578020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7191

  • 昨日访问量

    8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虞泽华涉外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