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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媚媚律师成功案例:代理被告物业公司应对劳动争议,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发布者:易媚媚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2日 1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易媚媚律师成功案例:代理被告物业公司应对劳动争议,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一、案件概况

  项目内容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纠纷

  代理方被告(用人单位)

  代理律师易媚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劳动者)全部诉讼请求

  二、当事人信息处理

  原告:劳动者(已隐去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

  被告:广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隐去具体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三、案件背景

  原告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7,646元(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200元(计算方式:3,100元/月×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为:其通过微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入职事宜,入职后从事绿化养护工作,每月固定工资3,100元,每日工作6小时以上,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上,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四、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合同关系?

  五、易媚媚律师的代理工作与作用

  (一)庭前准备阶段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

  深入分析原告的工作模式、报酬支付方式、管理控制程度等关键要素

  明确本案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以微信沟通形式达成的绿化养护承包关系

  精准定位关键证据

  整理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双方通过微信明确约定了承包性质的工作安排

  提交绿化现场照片,证明原告在2022年3月16-17日未到岗时,公司仅通知其“补做未完成工作”,而非按劳动纪律进行考勤处罚

  援引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核心抗辩依据

  被告公司曾于2022年8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中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某12民特XX号民事裁定书,明确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合同关系,并撤销了原仲裁裁决

  易媚媚律师将该生效裁定作为核心证据提交,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且已为生效司法文书所否定

  (二)庭审代理阶段

  系统阐述法律观点

  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1条第1款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阐明原告作为承包方,自主安排工作时间、方式,不受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全面约束

  指出每月3,100元系承包费用而非劳动工资,支付时间具有灵活性,不符合劳动报酬的固定周期特征

  反驳原告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

  原告提出的“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上”“每日工作6小时以上”等,系其为完成承包工作内容的自主安排,并非公司强制要求

  “每月休息4天”仅为承包工作量的参考约定,原告实际可自行调整,公司不作考勤扣罚

  原告不受公司整体考勤制度约束,无需遵守上下班打卡、请销假等劳动纪律

  强调“一事不再理”及司法资源节约原则

  中院生效裁定已明确否定双方劳动关系,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实质上要求法院作出与生效裁定相矛盾的认定

  主张原告的起诉违反生效裁判既判力,应予驳回

  (三)裁判结果及律师贡献

  法院全面采纳了易媚媚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法院认定理由摘要:

  “原告提起诉讼的主张,与被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完全相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定,认定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案例典型意义

  明确了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标准:本案展示了在缺乏劳动合同、工作管理较为松散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工作自主性、报酬支付方式、管理控制程度等要素,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性质。

  有效运用生效裁定的既判力:易媚媚律师在代理中,充分利用了前序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成果,将生效裁定作为核心抗辩武器,避免了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矛盾认定。

  为用人单位防范用工风险提供了参考:本案提示企业,对于非核心业务的绿化、保洁等辅助性工作,可通过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关系,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承担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

  七、律师工作亮点总结

  工作环节具体贡献

  证据:梳理精准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法律研究:准确适用民法典承揽合同条款及劳动关系认定相关司法解释

  程序策略:依托前序中院生效裁定,构建“既判力”抗辩主线

  庭审表达:清晰区分“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核心差异,说服法庭

  结果达成:实现驳回原告全部诉求的完全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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