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合同纠纷
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兴的职业,近年来迅速发展壮大。然而,在这个行业中,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网络主播违反合同约定,无故停播是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本文将以某案例为例,探讨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判决。
一、简要案情
近日,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东营某公司因网络主播邓某某擅自停播,并在其他网络平台直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0000元。
2018年5月1日,东营某公司与邓某某签订《网络直播特别委托协议》,协议约定,邓某某在东营某公司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利润分成按5:5。合同签订后,东营某公司对邓某某进行指导培训,邓某某开始在熊猫平台直播,每月分得利润达5万元以上,但邓某某自2019年7月30日起擅自停止直播、并在其他非指定平台进行直播。
东营某公司认为,邓某某尚有9个月合同没有履行,按照每月利润5万多元计算,邓某某应赔偿东营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500000元。
邓某某认为,因熊猫平台破产,其于2019年3月已经无法在该平台直播,其后在抖音平台直播,每月收入才3000到5000元,东营某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过高。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违约导致东营某公司的损失主要是可得利益损失,在确定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虽邓某某在熊猫平台直播时所获收益提成较高,每月平均在5万元以上,但因熊猫直播平台原因导致其于2019年3月份之后无法在该平台继续直播,而邓某某在东营某公司另行指定的企鹅等直播平台的收益提成每月在13000元左右,因此,在考虑未履行期间的损失时,主要应以企鹅直播平台的收益作为考量因素;二是假若合同按期履行,东营某公司还要继续提供推荐服务等,而因合同的解除东营某公司无需再支付相应成本;三是邓某某于2019年8月1日擅自终止履行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过错明显;四是邓某某擅自在抖音平台直播所获收入并未高于其在东营某公司处收入。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情调整可得利益损失为120000元。
三、律师建议:
1.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详细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播的直播时间、内容、收入分成比例、违约责任等。
2.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依据可循。
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及时解决纠纷。如遇主播无故停播等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 对于主播来说,应珍惜自己的职业生涯,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以免因违约行为导致声誉受损和经济损失。
代兵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