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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

作者:郭文莎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86次举报


竞业协议补偿金标准是:
1.先协商确定,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双方都可以协商确定经济补偿的金额。
2.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那么,可以按照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补偿费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竞业限制补偿金,也被称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由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律特征:
第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才能产生;
第二、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劳动者履行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为前提条件;
第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第四、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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