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否则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案件背景:
原告刘女士与被告徐先生是夫妻,于2008年4月结婚。
被告尹女士怡是徐先生的非婚生女儿,我方代理当事人。
抚养费纠纷:
尹女士怡的母亲尹某某曾两次通过法院判决要求徐先生支付抚养费。
最初判决徐先生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至尹女士怡20岁。
2014年的判决增加抚养费至每月2万元,直至尹女士怡20岁。
原告诉求:
刘女士请求撤销2014年的判决,主张抚养费金额过高,侵犯了她作为徐先生妻子的合法权益。
刘女士要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2000元。
被告辩称:
尹女士怡辩称,徐先生的月收入为12.4万元,年终奖在50万至100万元之间,因此法院判决的抚养费金额合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徐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与刘女士达成一致即支付可能侵犯了她的权益,判决撤销2014年的抚养费判决。
二审法院则认为,徐先生支付的抚养费在其收入范围内,没有超过其负担能力,也没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没有侵犯刘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撤销判决,并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维持原抚养费判决。
法律依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
最终判决为终审判决,徐先生需继续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支付尹女士怡的抚养费直至其20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