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19)粤0307民初******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某某某跨境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我方代理当事人。
被告: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诉讼请求:
返还预付款222,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15日为12,071元)。
承担律师费3,000元。
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
被告答辩:
否认收到原告所称的预付款。
声称原告仍欠被告货款。
认为原告请求返还预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反诉请求:
判令原告支付违约金296,000元。
赔偿损失暂计为1,036,000元。
反诉费用由原告承担。
原告对反诉的答辩:
指出被告的请求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认为被告未能按期送货,原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背景:
双方曾因买卖合同纠纷在2018年进行诉讼,相关判决已生效。
法院认为:
支持原告主张返还预付款222,000元。
不支持原告关于利息和律师费的请求。
不支持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判决结果: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222,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