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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

作者:郭文莎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9次举报
  1. 案件编号:(2021)湘*****民初****号。

  2. 当事人信息

    • 原告:A,男。我方代理当事人。

    • 被告:B,男。

    • 被告:C,男。

  3. 案件概述

    • 原告A受被告B委派,在被告C家安装衣柜时摔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53000.33元。

  4. 事故经过

    • 2020年9月13日,原告在通过脚手架搭人字梯爬往复式楼二楼安装地点时摔伤。

  5. 原告诉求

    • 原告要求被告B作为委派方,被告C作为脚手架提供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6. 被告辩称

    • 被告B辩称原告受伤非施工期间,且原告有过错,自己无责任。

    • 被告C辩称与原告无直接关系,提供的脚手架无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7. 法院审理

    •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B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B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法院认定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 法院认为被告C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8. 损失计算

    • 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详细计算,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

  9. 判决结果

    • 被告B应赔偿原告175431元,扣除已支付的12050元,还需支付163381元。

    • 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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