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2021)湘*****民初****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A,男。我方代理当事人。
被告:B,男。
被告:C,男。
案件概述:
原告A受被告B委派,在被告C家安装衣柜时摔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353000.33元。
事故经过:
2020年9月13日,原告在通过脚手架搭人字梯爬往复式楼二楼安装地点时摔伤。
原告诉求:
原告要求被告B作为委派方,被告C作为脚手架提供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B辩称原告受伤非施工期间,且原告有过错,自己无责任。
被告C辩称与原告无直接关系,提供的脚手架无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B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B应对原告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C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损失计算:
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详细计算,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
判决结果:
被告B应赔偿原告175431元,扣除已支付的12050元,还需支付163381元。
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