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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诉讼标的财产保全怎么办

作者:郭文莎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8次举报

一、超诉讼标的财产保全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二、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三、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签字或者盖章)

______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的数额和诉讼标的额应该是吻合的,而且人民法院如果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话,不动产的市场价值等也都是经过评估的,所以,是否有超过诉讼标的,也不是根据被保全人的一面之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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