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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2

发布者:郭文莎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8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编号:(2024)粤 0391 民初 ** 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袁,总经理。(我方代理当事人)。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刘敏珍。


事实与理由:202*某月,原告与被告兆**公司签订《跨境***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伙亚马逊跨境外贸经营销售活动,协议由双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手印。《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投资 8 万元,被告**公司投资 2 万元,原告持有干股 80%,被告**公司持有干股 20%;原告享受合作期间项目分红的 70%,被告**公司享受合作期间项目分红的 30%,项目整体盈亏按照各自享有的干股比例承担。被告刘在经营被告**公司过程中进行财产混同经营,用被告刘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因此,被告刘应当对被告**公司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在合伙期间,合伙项目对被告**公司、刘按时进行分红且为被告刘按时缴纳社保。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能做有损对方利益的事情,一旦发现任一方做出有损对方利益的事,可立即被视为违约方。


判决结果:

1、原告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跨境****合作协议书》于 2023年某月解除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合伙资产 338497.57 元;

2、被告刘对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前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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