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编号:(2024)粤 0311 民初 **** 号
当事人信息:原告:深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4G。(我方代理当事人)。
被告一: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4*******0D;
被告二:杨某某,女,汉族,198* 年 * 月 *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公民身份号码:452********487。
事实与理由:202* 年 ** 月 *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技术【***】*** 号”的《国家级高新*****政府资助申报项目合同》,约定被告一公司协助原告公司办理科技项目资助申请、资质认证及知识产权、财务审计等事项。该合同约定了具体服务事项的费用和支付方式,202*年原告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编 号 : G****272),认定有效期为 202* 年 ** 月 ** 日至 202* 年 ** 月 ** 日。原告在 202* 年初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编号:GR****72),认定有效期为 202* 年 ** 月 **日至 202* 年 ** 月 ** 日。但是,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为原告进行申报工作。
判决结果:
1、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签订 的《国家级高*****政府资助申报项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关申报单位因该项原因而拒绝原告申请,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及时与原告沟通并告知其不符合申报条件。综合考虑被告违约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酌情确定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
2、被告二杨某某对被告一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