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莎律师 07:00-21:59
郭文莎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652339458
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布者:郭文莎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3日 8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 案件编号:(2023)粤1971民初*****号。

  2. 当事人信息

    •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当事人.

    • 被告:东莞市南城***饮用水店、黄**、魏**。

  3. 原告诉讼请求

    •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0元。

    • 要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 案件事实

    • 原告是知名饮用水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包括“农夫”、“农夫山泉”等。

    •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桶装水。

  5. 被告辩护

    • 销售涉案产品数量少,持续时间短,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 涉案产品购自第三方,被告文化水平低,对侵权行为认识不清。

    • 魏**未参与日常经营,不应对侵权行为负责。

  6. 法院审理

    • 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表现等因素。

  7. 判决结果

    • 被告东莞市南城***饮用水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0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8. 费用承担

    •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


郭文莎律师 已认证
  •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 13652339458
    •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平台积分

      4950分 (优于91.7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9篇 (优于95.88%的律师)

    版权所有:郭文莎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3937 昨日访问量:8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