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编号:(2023)粤1971民初*****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我方代理当事人.
被告:东莞市南城***饮用水店、黄**、魏**。
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0元。
要求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
原告是知名饮用水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包括“农夫”、“农夫山泉”等。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原告商标的桶装水。
被告辩护:
销售涉案产品数量少,持续时间短,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涉案产品购自第三方,被告文化水平低,对侵权行为认识不清。
魏**未参与日常经营,不应对侵权行为负责。
法院审理:
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表现等因素。
判决结果:
被告东莞市南城***饮用水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