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经过】
2026年5月5日至5月8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贾某某、权某某,以拉搜车门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包括:2026年5月5日凌晨,三人盗窃被害人金某丁停放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地铁站某口停车场车内的现金一千元,袁某某分得二百元用于生活开销。5月6日凌晨,三人盗窃被害人李某戊停放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门口车内的一台某品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经认定价值共计二千余元。后袁某某将笔记本电脑毁坏并拆出内存条出售给某电脑维修店,剩余被盗物品经扣押已发还被害人。同日,三人还在某小区某楼下停车位盗窃车内现金三十余元。此外,三人还实施了其他盗窃行为。案发后,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罪行,全部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某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袁某某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马云航提出,袁某某在犯罪中均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全部退赔退赃、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从宽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法院认可其具有坦白、退赔退赃、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全部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律师价值】
马云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量刑辩护方向。面对被告人无法认定为从犯的客观事实,马律师及时调整策略,重点围绕坦白、退赔退赃、取得谅解及初犯偶犯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展开辩护。通过积极促成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效降低了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庭审中,马律师以诚恳的认罪悔罪态度打动法庭,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其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的有利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刑事辩护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马云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