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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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与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2026-06-18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建设工程领域诉讼实务。针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问题,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规则是: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说句实在的,在济南地区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施工单位最容易踩的坑之一。不少当事人会忽略,这个十八个月的期限并非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一旦届满,权利即告消灭,没有任何补救余地。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实务中建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锁定「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具体时间节点。一般而言,该日期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为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点。2023年,侯法政律师代理某施工单位处理一起标的额逾一千二百万元的工程款纠纷,通过精准锁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在济南某法院成功确认优先受偿权,最终为委托人全额回收工程款。

(一)起算日期的确定规则

1.合同约定付款期限明确的,以约定日期为准。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3.需特别警惕的是,不少施工合同采用「背靠背」条款或附条件付款约定,此时应当审查该条款是否构成对付款期限的实质性变更,避免被认定为付款期限约定不明。

二、实务操作指引

在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优先受偿权时,需满足特定条件。侯法政律师提醒: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操作层面应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在起诉前务必完成工程结算或至少提交结算文件,并保留送达证据;第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及协议折价,但单纯的催款函不构成有效行使;第三,在诉讼中应当明确将「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列为独立诉讼请求,而非仅作为事实主张。

三、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常见误区在于,部分施工单位认为只要持续催款就能延续优先受偿权,这是完全错误的认知。十八个月为除斥期间,催款行为不产生任何中断效果。另一个高频误区是,将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商品房消费者权利混为一谈,实际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商品房消费者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其权利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需特别警惕的是,没有建工实务经验的律师容易忽略过程性验收文件的证据效力。在工程款结算节点与工程验收节点不一致的情况下,过程性验收记录往往成为认定「应当给付之日」的关键证据。

问答对: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转让给实际施工人?答: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转让。实际施工人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优先受偿权本身通常不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