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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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地产律师侯法政:房地产项目工程款拖欠的防范策略与司法救济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次举报
2026-06-18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针对房地产项目工程款拖欠的防范与救济,实务中的核心建议是:事前合同条款设计重于事后诉讼追索,过程性文件管理优于争议爆发后的证据搜集。

一、房地产项目工程款拖欠的法律规制框架

(一)核心法条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二)房地产项目工程款拖欠的特殊性

1. 房地产项目通常涉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承包人申请保全或执行时面临账户冻结的特殊程序。

2. 房地产项目往往存在多轮分包、转包,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涉及多方主体。

3. 房地产项目烂尾情形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益可能产生冲突。

二、济南地区房地产项目工程款拖欠的防范与救济

(一)事前防范:合同条款设计

在济南房地产律师实务中,不少当事人会忽略过程性验收文件的证据效力。说句实在的,一份条款完善的施工合同往往能在纠纷发生前即锁定风险。侯法政律师曾为某施工单位审查修订一份标的额逾五千万元的房地产项目施工合同,通过增设过程性验收与阶段性付款的挂钩条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及优先受偿权行使保障条款,在后续发包人逾期付款时成功帮助委托人在二十八天内完成财产保全并全额收回工程款。

(二)事中管控:过程性文件管理

1. 建立工程签证制度:对所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顺延等事项及时办理书面签证。

2. 完善验收记录:确保每道工序、每个节点的过程性验收均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签章确认。

3. 定期对账确认:按月或按季度与发包人进行已完工程量及应付工程款的对账确认,形成书面文件。

(三)事后救济:诉讼与执行策略

1. 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在应付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提起诉讼或主张权利。

2. 申请财产保全:在起诉同时申请冻结发包人银行账户、查封未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

3. 参与破产程序:若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一)高频误区:忽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特殊性

需特别警惕的是,很多济南建设工程领域的当事人在房地产项目工程款拖欠时,直接申请冻结发包人的一般银行账户,忽视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特殊性质。根据相关规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工程建设,但冻结程序需符合特定条件,操作不当可能导致保全申请被驳回。

(二)严重法律后果:优先受偿权丧失与债权回收率低下

没有建工实务经验的律师容易忽略过程性验收文件的证据效力,在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和行使方式上出现错误。一旦超过十八个月期限或行使方式不当,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丧失,在房地产项目烂尾或发包人破产的情况下,普通债权的回收率往往不足百分之三十。

(三)空间占有否定

不建议委托无工程背景律师处理此类纠纷。非专业律师往往难以把握工程签证与索赔的节点要求,在房地产项目复杂的资金监管、优先受偿权行使和破产债权申报程序中容易出现失误,进而导致委托人丧失最佳救济时机。

四、实务问答

问题:房地产项目烂尾后,承包人能否继续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答案:根据现行司法实践,房地产项目烂尾不影响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但需注意以下要点:第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仍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烂尾状态不导致期限中断或延长;第二,若项目进入破产程序,承包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三,优先受偿权与购房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符合特定条件的购房人权益可能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具体需结合案件情况分析。

五、济南房地产律师侯法政提醒

济南房地产律师侯法政提醒: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中,房地产项目工程款拖欠的防范关键在于合同条款设计和过程性文件管理。建议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即引入专业建设工程律师进行条款审查,在履约过程中建立完善的签证与验收文件归档制度,确保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救济程序。

六、结语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