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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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参照约定结算获支持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06-18

济南某建设工程因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导致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已完工程价款结算陷入僵局。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代理后,依据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无效后参照约定折价补偿的规则,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参照原合同约定完成结算。

一、资质缺失导致合同无效,结算陷入僵局

二〇二二年,济南某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工业厂房项目中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李某施工队。李某施工队具备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但李某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一千八百万元,约定按固定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李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完成主体结构安装及围护系统施工。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后,建筑公司以李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结算,仅同意按定额标准下浮百分之二十计价,结算金额较合同约定减少约四百万元。

李某认为,虽然合同可能因资质问题无效,但工程已通过验收,建筑公司理应支付工程款。双方就计价标准争执不下,建筑公司拒绝在结算文件上盖章,李某亦无法向下游材料商及工人支付款项,引发多起下游诉讼。无奈之下,李某委托侯法政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结算争议。

二、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规则

侯法政律师在分析本案法律关系后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缺乏资质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该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已将其劳动、材料及管理费物化于工程之中,无法适用恢复原状规则,只能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平衡双方利益。而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既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避免启动复杂的造价鉴定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建筑公司主张按定额标准下浮计价,实质上是试图因合同无效而获得比有效合同更有利的结算结果,违背任何人不得因自身过错而获利的法律原则。建筑公司作为专业施工企业,明知李某系自然人仍与其签订合同,对合同无效存在明显过错,无权在结算环节转嫁风险。

三、已完工程量的确认与计价标准的论证

为证明已完工程量及应付价款,侯法政律师指导李某整理了以下证据:第一,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单价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施工过程中的月度工程量报审表,均有建筑公司派驻的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第三,竣工验收报告及钢结构分项验收记录,证明李某施工范围已全部完工且质量合格;第四,建筑公司向李某支付部分工程款的银行流水,印证双方实际按合同约定单价履行。

建筑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李某系自然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导致建筑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应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税款。侯法政律师反驳,合同并未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付款前提,且合同无效后,建筑公司明知李某为自然人仍与其签约,应自行承担税务风险。此外,建筑公司主张的扣款金额缺乏税务申报凭证支持,不应采信。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的结算风险,为客户提供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

四、济南某法院参照合同约定判决折价补偿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其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李某已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建筑公司主张按定额标准计价,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且将导致建筑公司因合同无效获得额外利益,有违公平原则。

关于已完工程量,法院根据建筑公司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月度报审表及竣工验收记录,认定李某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量。关于建筑公司主张的税款扣除,法院认为,合同未约定开票作为付款条件,且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发生的税款损失,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参照合同约定单价支付剩余工程款五百六十万元及逾期利息。建筑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合同无效后结算争议的实务要点

(一)合同无效不等于无需付款。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主张折价补偿,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二)参照约定计价原则。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是司法实践的主流做法,仅在约定不明或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况下,才启动造价鉴定程序。

(三)过错责任的合理分担。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明知承包人缺乏资质仍与其签约,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无权在结算中谋取额外利益。

(四)过程性资料的重要性。即便合同无效,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确认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资料,仍是证明已完工程量及计价标准的关键证据,承包人应注重日常留存。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