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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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实际施工人越过层层转包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获支持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次举报
2026-06-18

济南某实际施工人完成劳务分包工程后,因总包单位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款长期拖欠。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代理后,依据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特殊保护规则,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突破合同相对性成功获偿。

一、层层转包下的工程款拖欠困局

2022年,济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住宅项目发包给甲建设集团,甲集团又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乙劳务公司,乙劳务公司随后将其中三栋楼的土建劳务分包给张某实际施工。张某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垫资采购模板、脚手架及小型机具,历时十四个月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乙劳务公司因与甲集团存在结算争议,拒绝向张某支付剩余工程款三百八十万元。

张某多次向乙劳务公司催款,对方以甲集团未付款为由推诿。张某试图向甲集团主张权利,甲集团却以与张某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接待。张某陷入两难境地:若仅起诉乙劳务公司,该公司已资不抵债,胜诉后难以执行;若起诉甲集团,又面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障碍。经同行介绍,张某委托侯法政律师寻求突破路径。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条件与法律边界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厘清本案法律关系:甲集团与乙劳务公司之间名为劳务分包,实为整体转包,因乙劳务公司不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该转包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张某与乙劳务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亦因张某不具备劳务作业资质而无效。在合同无效且乙劳务公司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下,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甲集团主张权利,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现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侯法政律师指出,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层层转包导致工程款在中间环节截留。但适用该规则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张某确属实际施工人,而非仅从事劳务作业的班组长;二是甲集团确实存在欠付乙劳务公司工程款的事实。

三、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的精准设计

为证明张某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侯法政律师指导张某系统整理了以下证据:第一,张某与乙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及补充文件,证明其承包范围涵盖人工、辅材及机具,而非单纯提供劳动力;第二,张某向材料商采购模板、木方的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其存在垫资行为;第三,施工日志、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质量整改通知单等过程文件,上面均有张某作为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第四,乙劳务公司向张某支付部分工程款的银行流水,证明双方存在独立结算关系。

为查明甲集团欠付工程款数额,侯法政律师申请济南某法院向甲集团及乙劳务公司调取总包合同、结算文件及付款凭证。经法院调查,甲集团与乙劳务公司尚未完成最终结算,但已确认无争议部分造价为一千二百万元,甲集团已付九百万元,剩余三百万元因质量扣款争议未付。侯法政律师据此主张,即便扣除争议部分,甲集团至少欠付三百万元,完全覆盖了张某主张的三百八十万元中的合理部分。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建纬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中的法律风险,为实际施工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方案。

四、济南某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并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集团提出三项抗辩:一是张某仅为乙劳务公司下属班组,不属于司法解释保护的实际施工人;二是甲集团与乙劳务公司尚未结算,欠付金额不确定,不满足付款条件;三是张某施工部分存在质量缺陷,应扣除修复费用。侯法政律师逐一反驳:关于身份问题,张某独立采购材料、组织人员、承担盈亏,完全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关于欠付金额,甲集团已自认无争议部分欠付三百万元,法院可在此范围内判决;关于质量问题,甲集团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且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视为质量合格。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乙劳务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有权请求发包人甲集团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甲集团自认的已付款及无争议造价,欠付金额至少为三百万元。至于甲集团主张的质量扣款,因尚未经结算确认或司法鉴定,本案不予直接扣除,甲集团可在与乙劳务公司最终结算时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甲集团在三百万元范围内向张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乙劳务公司对超出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判决生效后,甲集团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张某全额收到三百万元。

五、实际施工人维权的实务建议

(一)身份自证的证据意识。实际施工人应注重保存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施工日志、结算文件等能够证明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材料,避免被法院认定为内部班组或雇佣人员。

(二)发包人欠付金额的查明。实际施工人往往难以掌握发包人与总包单位之间的结算资料,应在起诉时及时申请法院调查令或依职权调查,避免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三)诉讼主体的选择。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仅起诉发包人并申请追加第三人,具体策略应根据各主体的履约能力灵活确定。

(四)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特殊考量。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需注意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价格构成差异,避免因计价口径不一致导致主张金额被核减。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