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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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济南某建工集团通过行使优先受偿权成功追回“千万工程”款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2026-06-18

济南某建工集团承建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竣工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逾千万元。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介入后,通过精准锁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向济南某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成功追回全部拖欠款项。

一、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建工集团陷入资金链困境

该建工集团系山东省内具有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大型施工企业,二〇二二年承接了济南某商业综合体项目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一亿二千万元,付款节点按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及质保期满后分四期支付。工程于二〇二三年十月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但发包人以资金紧张为由,仅支付至第三期款项,剩余尾款及质保金合计一千二百万元迟迟未付。

更为严峻的是,该建工集团为完成此项目已向材料供应商及劳务分包单位垫付大量资金。发包人的拖欠行为直接导致建工集团面临下游债权人的连环诉讼,银行账户被多轮冻结,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集团法务部门多次发函催告,发包人始终推诿拖延,甚至扬言建工集团若起诉将启动工程质量反诉,试图以诉讼手段继续施压。

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届满在即,法律风险急剧攀升

建工集团起初认为,既然工程已竣工验收,发包人迟早会付款,优先受偿权可以慢慢主张。然而,侯法政律师在初步研判后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该期限届满未行使,优先受偿权将彻底消灭,建工集团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一旦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或项目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回款希望将极为渺茫。

经核查,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付款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即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底为应当给付之日。至建工集团咨询时,十八个月的期限已过去十四个月,剩余时间不足四个月。与此同时,侯法政律师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发现,该商业综合体项目已被多家金融机构设定抵押,且发包人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项目资产随时可能被司法处置。时间窗口的紧迫性与资产被查封的双重风险,使得建工集团必须立即启动诉讼程序。

三、律师精准锁定起算点,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侯法政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梳理全部合同文件、施工过程资料及往来函件。针对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侯法政律师提出关键代理思路:虽然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六十日内付款,但双方在实际履行中通过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将付款时间变更为二〇二四年三月,故应当给付之日应据此重新确定,优先受偿权期限尚未届满。

为印证上述观点,侯法政律师团队调取了以下核心证据:一是双方签署的《付款补充协议》原件,明确记载发包人承诺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付清尾款;二是建工集团在此之后持续催款的律师函及邮寄凭证,证明债权处于持续主张状态;三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确认应付未付金额为一千二百万元。此外,侯法政律师还协调建工集团补充整理了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以应对发包人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

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依托建纬律师事务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能够精准把握建设工程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四、济南某法院支持全部诉请,优先受偿权获确认

案件起诉至济南某法院后,发包人果然提出工程质量缺陷及逾期完工反诉,试图抵销工程款债权。侯法政律师在庭审中逐一回应:关于质量缺陷,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证明工程已通过法定验收程序,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质量瑕疵主张权利的,依法不应支持;关于逾期完工,提交发包人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期顺延的签证单,证明工期延误责任不在承包人。

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建工集团作为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有权在十八个月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双方签署的《付款补充协议》构成对原合同付款期限的变更,优先受偿权起算点应顺延至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建工集团于二〇二五年一月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期限。最终,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一千二百万元及逾期利息,并确认建工集团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侯法政律师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拍卖项目部分商业用房,建工集团全额受偿。

五、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实务要点

(一)期限起算点的确定。优先受偿权十八个月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若双方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结算文件变更付款时间,应以变更后的时间为准。承包人切勿机械适用合同原约定日期,以免误判期限。

(二)行使方式的规范。承包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发函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建议在期限届满前至少六个月启动正式法律程序,预留应对管辖权异议、鉴定及调解的时间余量。

(三)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及其他普通债权,但劣后于商品房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的交付请求权。承包人应及时查询项目抵押及销售情况,评估执行回款概率。

(四)过程性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分。部分发包人试图以过程性验收中的轻微瑕疵否定整体工程质量,进而拒付工程款。承包人应注意保存分部分项验收记录,证明各阶段质量合格,避免发包人混淆概念。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