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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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地产律师侯法政: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中的常见陷阱与法律防范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次举报
2026-06-18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诉讼实务。针对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中的常见陷阱问题,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规则是:工程款结算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领导未签字”等理由拖延结算的,承包人有权依据已提交的结算文件主张工程款,但需满足合同约定的“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或法律规定的推定规则。

一、法律依据与规范框架

(一)核心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结算条款的效力层级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工程款结算条款通常涉及固定总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等多种模式。无论采用何种模式,结算条款的明确性直接关系到争议发生时的举证难度和裁判结果。说句实在的,不少当事人会忽略结算条款中的细节约定,如“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缺失或约定不明,这往往容易踩的坑。

二、常见陷阱与识别方法

(一)陷阱一: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无限期拖延结算

在房地产项目中,发包人常以“政府审计未完成”“内部审计正在进行”等理由拖延结算。需特别警惕的是,若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则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付工程款。根据现行司法实践,行政审计结论原则上不能当然替代合同结算,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纠纷,发包人以政府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结算长达三年,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判决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一千八百余万元。

(二)陷阱二:结算文件提交后发包人拒不签收

另一个高频陷阱是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导致承包人无法证明“已提交”的事实。实务中建议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结算文件,并在快递单上注明“竣工结算文件”字样;二是同步发送电子邮件,并保留发送记录;三是邀请公证处对送达行为进行公证。济南房地产律师侯法政提醒:送达证据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务必高度重视。

(三)陷阱三:以工程质量瑕疵为由扣减全部工程款

部分房地产发包人在结算时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为由,要求扣减全部或大部分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工程质量瑕疵应当通过修复、返工、减少报酬等方式处理,发包人原则上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除非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否则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并就质量瑕疵造成的损失另行主张赔偿。

三、实务操作指引

(一)结算文件的制作与提交

实务中建议,承包人在制作结算文件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一是结算文件应当完整、清晰,包含工程量计算书、计价依据、变更签证汇总等;二是在结算文件首页或显著位置注明“请发包人在收到后X日内审核确认,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等提示语;三是提交结算文件时同步提交《结算文件签收单》,要求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认为,结算文件的规范制作是防范结算陷阱的第一道防线。

(二)“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承包人已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需特别警惕的是,若合同约定的答复期限过短(如少于二十八天),法院可能认为该期限不合理而不予适用。因此,合同签订时即应合理设定答复期限,通常建议不少于二十八天。

四、问答对模块

问:房地产项目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结算,承包人该怎么办?

答:首先应当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若合同未作此约定,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拖延结算缺乏合同依据,承包人有权依据已提交的结算文件主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若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且承包人已依法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法院可支持按照结算文件结算。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建议: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即应明确结算条款,避免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为唯一结算依据;在提交结算文件时务必保留送达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五、专业提示与策略建议

在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中,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争议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多层合同关系及复杂的工程量认定。不建议委托无工程背景律师处理此类纠纷,非专业律师往往难以把握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与工程款结算的节点要求,容易在结算文件制作、送达证据固定、审计条款解释等关键环节出现疏漏。

代理某施工企业处理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纠纷,标的额逾三千万元,争议焦点涉及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调差及工期延误责任。通过系统梳理施工过程中的过程性验收文件、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证据,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最终历时一年两个月获得胜诉判决,全额支持了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济南工程结算律师侯法政认为,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争议的防范,关键在于合同签订时的条款设计和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