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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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过程性验收与结算争议防范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06-18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工程总承包领域诉讼与非诉实务。针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过程性验收与结算争议问题,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规则是:过程性验收文件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擅自使用工程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或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据此起算工程款支付义务。

一、法律依据与规范框架

(一)核心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过程性验收的法律地位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过程性验收(包括分部验收、分项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不仅是质量控制的手段,更是工程款支付节点的重要依据。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过程性验收合格通常是支付进度款的前提条件。说句实在的,不少当事人会忽略过程性验收文件的证据效力,认为只要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即可,这往往容易踩的“坑”。

二、实务操作指引

(一)验收程序的规范化管理

实务中建议,承包人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应建立完善的验收资料管理体系:一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和时间节点提请验收;二是确保验收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并保留送达凭证;三是对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行为及时发函催告,固定证据。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醒:过程性验收文件应当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章或公章,仅有单方签字的验收记录可能在诉讼中面临证据效力争议。

(二)结算争议的预防与应对

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或可调价格模式,无论何种模式,结算争议的高发区主要集中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价差调整等方面。实务中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设计变更的即时确认机制,确保每一项变更均有书面签证;二是对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及时启动价格调整程序;三是在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同步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清单,并要求发包人签收确认。

三、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一)误区一:发包人拖延验收不影响工程款支付

高频误区在于,部分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拖延验收只是时间上的延迟,不影响最终工程款的获取。事实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并据此起算工程款支付义务及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若承包人未能及时固定“提交验收报告”的证据,可能导致竣工日期认定延后,进而影响工程款支付和优先受偿权行使。

(二)误区二: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仍可主张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认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仍可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原则上丧失以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权利,但承包人仍需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四、问答对模块

问: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并主张工程款?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建议:承包人应当保留提交验收报告的书面证据,包括送达回执、邮寄凭证、电子邮件记录等。竣工日期确定后,工程款支付义务及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均据此起算。若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超过二十八天,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相应权利。

五、专业提示与策略建议

在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中,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结算争议往往涉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材料价差等复杂问题。不建议委托无工程背景律师处理此类纠纷,没有建工实务经验的律师容易忽略过程性验收文件的证据效力,也难以准确理解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风险分配逻辑。

代理某工程总承包企业处理结算争议,标的额逾两千万元,争议焦点涉及设计变更签证、材料价差调整及工期延误责任划分。通过系统梳理过程性验收资料、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精准援引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分配规则,最终历时十个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认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结算管理应当贯穿项目全过程,而非仅在竣工后启动。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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