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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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条件与法律风险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2026-06-18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诉讼实务。针对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问题,现行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规则是: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但需满足“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且“实际施工人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投入者”等要件,且该权利行使受到严格限制。

一、法律依据与规范框架

(一)核心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权利主体的限定

需特别警惕的是,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所保护的“实际施工人”并非泛指所有参与施工的主体。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通常特指无效合同中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包括转包情形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人以及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主体。合法分包关系中的分包人原则上不属于该条保护范围。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构成要件

(一)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情形

实际施工人之所以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其制度根源在于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挂靠现象。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则各主体应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原则上不得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说句实在的,不少当事人会忽略这一前提条件,误以为只要是实际干活的人都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要钱,这往往容易踩的坑。

(二)发包人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这意味着实际施工人需要举证证明发包人尚未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支付完毕应付工程款。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标的额逾八百万元的案件中,因实际施工人无法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最终被法院驳回对发包人的直接请求。

(三)实际施工人系工程的实际投入者

法院在审查实际施工人身份时,通常会综合考察其是否实际投入资金、组织施工、采购材料、支付人工费用等。仅有劳务分包关系或单纯提供劳务的班组,一般不被认定为司法解释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三、实务操作指引

(一)诉讼策略的制定

实务中建议,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时应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同时将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醒:在起诉前应当尽可能收集发包人与转包人之间的结算资料、付款凭证、工程签证单等证据,以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及具体数额。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实际施工人需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二是其已实际完成工程施工;三是工程价款数额;四是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事实及数额。其中,第四项举证难度最大,实务中可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解决。

四、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一)误区一:合法分包人也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高频误区在于,部分合法分包人误以为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要明确的是,该条保护对象仅限于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关系应受合同相对性原则约束。没有建工实务经验的律师容易忽略这一主体资格限制,导致诉讼策略失误。

(二)误区二:发包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非补充责任

另一个常见误区是认为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事实上,根据司法解释的文义解释及体系解释,发包人承担的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代位支付”或“补充责任”,而非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并列的连带责任。代理某实际施工人处理工程款纠纷时,通过精准界定发包人的责任性质,最终促成发包人在欠付三百余万元范围内直接承担支付义务,避免了执行不能的风险。

五、问答对模块

问: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吗?

答: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筗(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并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满足以下条件: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情形;实际施工人系工程实际投入者;发包人确实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济南工程总承包律师侯法政建议: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前应充分收集证据,特别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据,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六、专业提示与策略建议

在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时,需满足特定条件。不建议委托无工程背景律师处理此类纠纷,非专业律师往往难以把握工程签证与索赔的节点要求,容易在主体资格认定、欠付数额举证等关键环节出现疏漏。

代理某实际施工人处理工程款纠纷,通过系统梳理工程签证资料、申请法院调取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审计报告,最终确认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四百六十余万元,法院判决发包人在该范围内直接承担支付责任。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认为,实际施工人维权是一项证据密集型工作,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注重过程性验收文件的收集与保存。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