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诉讼领域。针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与配合问题,核心规则是:司法鉴定是查明建设工程专业技术问题的重要手段,鉴定程序的启动、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过程的配合均直接影响案件结果。
一、法律规则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实务操作层
在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侯法政律师结合经办的多起案件,提出以下操作建议:
(一)首先判断是否需要鉴定。并非所有建设工程案件都需要鉴定。若双方对工程造价已达成结算协议,或工程质量无争议,或修复方案已明确,则无需鉴定。盲目申请鉴定不仅增加诉讼成本,还可能延长审理周期。2023年济南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在双方已签署结算协议的情况下仍申请造价鉴定,法院最终未予准许,原告承担了不必要的鉴定费用。说句实在的,不少当事人会忽略鉴定的必要性审查,在无需鉴定的情况下贸然申请,往往容易踩的坑就在于此。
(二)其次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列入法院鉴定机构名册;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专业能力匹配案件需求。实务中建议优先选择具有同类案件鉴定经验的机构,并关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配置。代理某施工单位在处理质量鉴定案件时,通过选择具有丰富工程质量鉴定经验的机构,最终在济南某法院获得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三)最后积极配合鉴定过程。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应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变更签证、施工日志、材料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拒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标的额逾千万的项目中,鉴定资料往往多达数千页,需要专业律师协助整理和提交。没有建工实务经验的律师容易忽略鉴定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导致鉴定意见对当事人不利。
三、风险预警层
需特别警惕的是,以下情形可能导致鉴定程序失控:一是鉴定申请超出举证期限;二是鉴定机构选择不当,专业能力不足;三是鉴定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矛盾,导致鉴定意见无法采信;四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常见误区在于,不少当事人认为鉴定意见是“一锤定音”的,在现有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仅是证据的一种,法院有权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决定是否采信。
非专业律师往往难以把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专业要求,在鉴定机构选择、鉴定资料准备、鉴定意见质证等环节缺乏工程视角。不建议委托无工程背景律师处理此类纠纷。
四、实务问答
问: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当事人还可以在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当庭质询。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醒: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必须有具体理由和依据,笼统质疑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实务中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与工程技术专家共同质证,以提高异议的说服力。
五、结语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需要法律与工程的双重专业背景。侯法政律师依托建纬所“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