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针对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款处理问题,核心规则是: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款请求权丧失,工程验收合格是承包人获得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规则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关于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较为常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实务操作层
在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处理遵循“质量合格则折价补偿”的基本原则。侯法政律师结合经办的多起类似案件,总结以下操作要点:
(一)首先确认合同无效的原因。常见的无效原因包括:无资质施工、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挂靠)、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转包、违法分包等。不同原因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例如挂靠情形下的工程款处理与转包情形存在差异。代理某实际施工人处理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纠纷时,通过精准识别合同无效原因,最终在济南某法院成功获得折价补偿。
(二)其次证明工程质量合格。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必须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实务中建议保留完整的施工资料、验收记录、检测报告等,以证明工程符合质量标准。若工程尚未验收,可申请司法鉴定。说句实在的,不少当事人会忽略质量合格这一前提,在合同无效后直接主张全部工程款,往往容易踩到此处的坑。
(三)最后确定折价补偿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进行折价补偿。若多份合同均无效,则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若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则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标的额逾千万的项目中,折价补偿的计算往往涉及复杂的工程造价鉴定,需要专业律师与造价工程师的配合。
三、风险预警层
需特别警惕的是,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工程款难以获得:一是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二是合同无效后双方未进行结算,且造价鉴定困难;三是发包人主张承包人赔偿因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常见误区在于,不少承包人认为合同无效后就可以按照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在现有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明确的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而非据实结算。
非专业律师往往难以把握工程签证与索赔的节点要求,在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处理上容易陷入“据实结算”的误区。不建议委托无工程背景律师处理此类纠纷。
四、实务问答
问: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还能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仍可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但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存在争议。一般而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使合同无效,发包人逾期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仍应支付相应利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提醒:利息的起算时间可参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若合同未约定,则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确定应付款时间。
五、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处理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