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深耕建设工程结算领域多年。针对工程款结算中的签证与索赔问题,其核心观点是:签证是确认工程量变更的“第一手证据”,索赔是弥补损失的“法定权利”,两者在结算中缺一不可,且均有严格的时间要求。
一、法律规则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工程签证本质上是合同双方对工程量、价款、工期等事项变更的书面确认,具有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1条之规定,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条之规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二、实务操作层
在济南地区司法实践中,签证与索赔的时效性往往是争议焦点。侯法政律师结合经办的多起案件,提出以下操作建议:
(一)签证的即时性原则。工程变更发生后,应在变更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及时办理签证,而非等到竣工后一次性补签。2023年济南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承包人因未能提供施工过程中的即时签证,仅凭事后补签的签证单主张增加工程款,因补签签证的真实性存疑,最终未能获得全额支持。说实在的,事后补签的签证在诉讼中往往面临真实性审查,不少当事人会忽略这一点。
(二)索赔的程序性要求。索赔必须遵循“意向通知—详细报告—持续通知”的三步程序,且每一步均有时间限制。一般而言,28天的索赔期限是示范文本的约定,若合同未约定,则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代理某施工单位处理索赔纠纷时,通过完整保留索赔意向通知书及送达凭证,最终在济南某法院成功获得工期顺延及费用补偿。
(三)证据的完整性要求。签证和索赔均需配套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变更指令、施工日志、照片视频、材料采购凭证、人工投入记录、机械台班记录等。没有建工实务经验的律师容易忽略过程性验收文件的证据效力,导致索赔数额难以证明。
三、风险预警层
需特别警惕的是,以下情形可能导致签证或索赔失败:一是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二是签证单签字人员无授权,事后被否认;三是签证内容不明确,仅写“增加工程量”而未载明具体数量和单价;四是索赔金额缺乏计算依据。常见误区在于,不少承包人认为只要实际发生了额外工作,就必然能获得补偿,在现有司法实践中,缺乏签证或索赔程序的额外工作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四、实务问答
问:发包人拒绝签收签证单,承包人该怎么办?
答:实务中建议采取以下步骤:首先,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签证单,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其次,邀请监理单位或第三方见证送达过程;最后,在发包人仍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及时通过公证送达或律师函方式固定证据。济南工程结算律师侯法政提醒:送达证据的完整性比签证内容本身更重要,即使发包人不认可签证内容,只要承包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在诉讼中仍有机会获得支持。
五、结语
签证与索赔是工程款结算中最核心的两个环节,需要严格遵循程序要求和证据规则。侯法政律师依托建纬所“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