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周期长、涉及面广,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障碍。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然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不当解除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建设工程领域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建设工程领域,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导致工程彻底毁损或长期无法施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二)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发包人明确表示不再支付工程款,或者承包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构成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发包人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明确表示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付款,承包人据此解除合同并获得法院支持。
(三)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承包人迟延开工或停工,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复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经修复后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致使发包人无法使用工程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重大错误,导致工程无法按图施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解除通知的送达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存在举证困难,不建议采用。
(二)异议期限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未约定异议期限的,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九十日内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进行处理。
(一)工程价款的结算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合已完工程量进行计算。若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相应价款或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责任。
(二)损失的赔偿
合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建设工程领域,损失赔偿通常包括停工损失、机械设备闲置损失、人员遣散费用等。
(三)工程现场的清理与交接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撤离施工现场,将已完工程和施工资料移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撤离时间,并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务建议
侯法政律师针对合同解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前应当充分评估解除的法律后果,避免因不当解除而承担违约责任。
2.解除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快递、公证送达等方式保留送达证据。
3.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现场交接手续,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和利益平衡,建议当事人在重大解除事项上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