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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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产律师侯法政:逾期交房违约金争议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次举报
2026-06-08

济南某房屋买卖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争议中,济南某法院认定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得免除其根本违约责任,判决按日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侯法政律师代理购房人后,通过格式条款效力的精准论证,帮助当事人获得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一、购房困境与合同条款陷阱代理某购房人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购房人购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两年前。但开发商因资金链问题迟延交房已达七百天。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零点五,购房人认为该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其租房损失。开发商辩称: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违约金标准虽已明确约定,但购房人不应因此就免除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且逾期交房系因不可抗力及政府环保管控导致,应当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二、法律论证与证据组织(一)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条款通常由开发商预先拟定,购房人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本案中,每日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标准折算年利率仅为百分之一点八,远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明显低于购房人因逾期交房而额外支出的租房成本,属于不合理减轻开发商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二)不可抗力的抗辩破解1.针对开发商提出的不可抗力及环保管控抗辩,调取施工期间的天气记录、政府环保管控文件及施工日志,证明环保管控期间仅占工期的一小部分,且开发商在签约时应当预见环保管控的常态化趋势,不属于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事由。2.进一步论证:即便存在环保管控因素,开发商亦未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前向购房人发出不可抗力通知,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丧失不可抗力免责的抗辩权。

三、裁判结果与维权建议济南某法院经审理认定,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过低,属于不合理减轻开发商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及购房人实际租房损失,判决开发商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十八万元。本案提示广大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务必仔细审查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违约责任条款,对于明显过低的违约金标准应当提出异议并要求调整。一旦发生逾期交房,应及时保留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损失证据,并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格式条款的效力,通过诉讼途径争取合理的违约金赔偿。

侯法政律师系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本人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诉讼及非诉业务,始终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