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居间合同,俗称介绍费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领域居间现象普遍存在,但居间合同的效力边界和高额介绍费的合法性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热点。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建设工程领域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支持,能够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的效力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居间行为的内容、方式以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一)合法居间的情形
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提供工程信息、介绍交易机会、协助双方洽谈,未参与招投标活动、未实施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居间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居间人按照约定完成居间义务的,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
(二)违法居间的情形
居间行为涉及以下情形的,居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居间人承诺通过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手段帮助委托人中标;居间人实际参与了必须招标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居间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取介绍费,涉嫌受贿。
二、高额介绍费的司法调整
即使居间合同有效,居间报酬的数额也并非完全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当约定的介绍费过高时,法院可能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一)介绍费过高的判断标准
判断介绍费是否过高,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居间人提供服务的实际内容和价值;建设工程的标的额和利润空间;行业惯例和当地市场行情;居间人在促成交易中的实际贡献。若约定的介绍费占工程价款的比例过高,如超过百分之十甚至更高,法院可能认为显失公平。
(二)司法调整的方式
法院调整介绍费的方式通常包括:参照行业惯例或当地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居间报酬;根据居间人的实际贡献程度酌情确定报酬比例;在居间人已经收取高额介绍费的情况下,判决返还超出合理部分的款项。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居间合同约定介绍费为工程价款的百分之十五,法院认为该比例过高,参照当地市场行情调整为工程价款的百分之五。
三、居间合同与行贿受贿的界限
建设工程居间与行贿受贿之间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需要谨慎把握。
(一)合法居间与行贿的区分
合法居间的核心在于居间人提供的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其报酬是对居间劳务的对价。行贿则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若居间人将从委托人处收取的介绍费部分或全部用于向招标人、评标专家等行贿,则居间行为构成行贿,居间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二)居间人的注意义务
居间人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实施违法行为。居间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人将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工程的,不得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否则,居间人不仅可能丧失居间报酬请求权,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实务风险防范
侯法政律师针对建设工程居间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委托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审慎审查居间人的身份和居间方式,避免与实施违法行为的居间人合作。
2.居间报酬的约定应当合理,避免约定过高的介绍费导致合同被调整或认定无效。
3.居间人应当保留提供居间服务的证据,如信息提供记录、洽谈记录等,以证明其履行了居间义务。
建设工程居间是一把双刃剑,合法合规的居间活动有助于促进交易,违法居间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建议当事人依法从事居间活动,远离法律风险。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