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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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律师侯法政: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分

作者:侯法政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次举报
2026-06-01

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领域两个密切相关但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实践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常常将两者混为一谈,导致质保金返还争议频发。准确区分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对于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长期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加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

一、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界定

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则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一)质量保证金的性质

质量保证金本质上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是发包人暂扣的应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通常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三。质量保证金不同于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并非法定概念,而是实践中对质量保证金的另一种称谓。

(二)缺陷责任期的性质

缺陷责任期是承包人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不同于保修期,保修期是承包人承担保修义务的期限,通常长于缺陷责任期。

二、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在期限、起算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一)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则根据工程部位不同而有不同期限,如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期为五年。

(二)起算时间不同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九十天后自动开始计算。保修期同样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法律后果不同

缺陷责任期届满的法律后果是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但保修期内已经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仍应负责修复。

三、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条件与期限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和期限要求。

(一)返还条件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当在十四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十四天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二)逾期返还的责任

发包人逾期返还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承担逾期返还的利息。利息计算标准可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但未能举证证明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法院判决发包人返还质保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四、实务操作建议

侯法政律师针对质保金返还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期限以及质保金的返还条件和程序。

2.缺陷责任期届满前,承包人应当主动清理工程缺陷,并保留修复证据。

3.发包人不得以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返还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的质保金。

质量保证金返还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建议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加强沟通,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纠纷。


侯法政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7853185232)擅长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120********3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1370120********31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