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现象,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以上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用于备案的中标合同被称为白合同,另一份实际履行的合同被称为黑合同。黑白合同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也给工程价款结算带来了复杂的法律问题。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建设工程领域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黑白合同的形成原因与表现形式
黑白合同的形成通常与招投标制度密切相关。发包人为了规避招投标程序或降低工程造价,与承包人先签订一份实际履行的黑合同,再按照招投标程序签订一份用于备案的白合同。
(一)典型表现形式
黑白合同的典型表现形式包括:白合同约定的价款高于黑合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还差价;白合同约定的工期长于黑合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黑合同的工期履行;白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黑合同,承包人按照黑合同的标准施工等。
(二)黑白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
黑白合同与正常的合同变更存在本质区别。正常的合同变更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而对合同内容进行的合理调整,变更内容通常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黑白合同则是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即存在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目的通常是为了规避法律监管。
二、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需要区分合同是否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
(一)必须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中标合同即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黑合同若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如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则构成对中标合同的背离,黑合同的相关条款无效。
(二)非必须招标工程的黑白合同
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若当事人自愿进行了招投标并签订了中标合同,则中标合同仍然具有优先效力。若未进行招投标,则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某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但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并签订了备案合同,法院仍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确定规则
黑白合同情形下,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实质性变更的认定标准
判断黑合同是否构成对白合同的实质性变更,需要考察变更的内容是否涉及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核心条款。若变更幅度较小,如工程价款的微调、工期的合理顺延,通常不构成实质性变更。若变更幅度较大,如工程价款下浮超过一定比例,则构成实质性变更。
四、实务风险防范
侯法政律师针对黑白合同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规定,不得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
2.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通过合法的变更程序进行,并保留变更的合理依据。
3.在诉讼或仲裁中,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不得伪造证据或虚假陈述。
黑白合同不仅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效,还可能引发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建议当事人依法合规经营,远离黑白合同的法律风险。
侯法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