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国际形势、环保政策、市场供需等多重因素影响,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给固定价格合同的履行带来了巨大挑战。材料价格暴涨时,承包人能否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调整合同价款?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讨论。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建设工程领域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支持,能够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内涵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核心区别在于可预见性和重大性。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正常市场波动,如材料价格在合理范围内的涨跌。情势变更则是超出正常市场波动范围的异常变化,如材料价格在短期内暴涨数倍。
(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均属于合同履行障碍的免责事由,但两者存在区别。不可抗力强调事件的不可克服性,通常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或永久不能履行。情势变更则强调合同履行的显失公平,通常导致合同内容的变更而非解除。
二、材料价格暴涨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承包人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材料价格,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一)合同成立后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应当达到显著程度。司法实践中,通常以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为判断标准,如上涨幅度超过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五十。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钢材价格在合同签订后半年内上涨超过百分之六十,法院认定构成情势变更。
(二)价格变化不可预见
材料价格的暴涨应当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若合同签订时市场价格已经出现明显上涨趋势,或者当事人已经预见到价格波动的可能性,则通常不构成情势变更。
(三)不属于商业风险
材料价格的波动应当超出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对于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材料价格波动,当事人通常应当有所预见并承担相应风险。只有在价格波动异常剧烈、超出行业正常预期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四)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继续按照原合同价格履行,将导致承包人承担巨额亏损,而发包人获得不当利益,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限制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受到一定限制,法院通常持审慎态度。
(一)合同明确约定价格不调整
若合同明确约定材料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款,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支持情势变更主张。
(二)承包人未尽风险防控义务
承包人作为专业施工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市场风险防控能力。若承包人未采取合理的风险防控措施,如未签订材料采购锁定价格、未购买价格保险等,法院可能认为承包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三)发包人同样受到不利影响
若材料价格暴涨对发包人也造成了不利影响,如发包人的融资成本增加、销售回款困难等,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会更加谨慎,倾向于通过协商方式分担损失。
四、实务建议
侯法政律师针对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提出以下建议:
1.合同签订时应当合理约定价格调整机制,如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一定比例时的调价公式。
2.承包人应当关注市场动态,在材料价格出现上涨趋势时及时采购锁定价格。
3.发生材料价格暴涨时,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避免因诉讼导致两败俱伤。
材料价格风险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的常见问题,建议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侯法政律师